丽江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1-25 20:09:31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
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
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
监事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前后对比情况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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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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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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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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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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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经营;旅游业务;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游乐园服务; 为:客运索道经营;旅游业务;游览景区
露营地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管理;休闲观光活动;游乐园服务;露营
赁;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以自有资金从 地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项目策划与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公关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项目策划与公关
5 劳务派遣);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
(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务派遣);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食品销售 (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票务代理服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票务代理服务;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 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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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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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8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9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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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股东会决议。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当经股东会决议。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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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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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