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5 19:55:4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7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9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20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24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60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103
第八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0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11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12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12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133
第十三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34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139
第十五章 附 则......1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53 号文)批准,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1996 年组建时本行名
称为青岛城市合作银行;1998 年更名为青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26460960-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目前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70200264609602K 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青岛银行
英文名称:BANK OF QINGDAO CO.,LTD.
简称:BANK OF QINGDAO
第四条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邮政编码:266061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0,354,724 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行法定代表人由本行董事长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本行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本行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
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
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高级管理层。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按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
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本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业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本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认缴的
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及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行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行党建工作研究谋划、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本行党组织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党建工作。
本行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担任副书记。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本行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本行高质量发展。
本行党委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其中需经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的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
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人才队伍;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清廉建设,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本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
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积极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本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管理体系,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聚焦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
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提升客户体验与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创造长期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并经依法登记,
本行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与转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
(八)从事同业拆借及同业存放业务;
(九)代理买卖外汇;
(十)结汇、售汇业务;
(十一)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二)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三)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代理贵金属销售等其他代理业务;
(十四)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五)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十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十八)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十九)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
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类别的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本行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简称为 A 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本行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