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思科瑞: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5 18:38:30
SCR-S-G.24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1 版)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发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24 日
实施日期:2025 年 11 月 24 日
首次发布日期:2020 年 11 月 18 日
签署栏
编制
审核
审批
文档控制
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修订人员 修订内容 版本状态
2023-4-2 董事会办公室 增加保密条款 1.1
2025-11 董事会办公室 删除与“监事”相关的内容 1.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审议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6
第六章 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 18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询问、管理、披露 ......20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22
第九章 保密措施 ...... 22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 23
第十一章 附则 ...... 24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坚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形式对直通车公告范围作出的规定,属于上述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告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审议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需对定期报告进行自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并交由公司定密责任人及归口负责人进行二次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