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5 17:57:54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质量,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发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进行报送,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对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
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