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11-25 15:03:1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豁免版)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4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4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5
七、 发行人的业务......6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
九、 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1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2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2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2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4
十八、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25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7
二十、 结论意见......28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信息更新......29
一、问题 1......29
二、问题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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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豁免版)
嘉源(2025)-01-572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5年 7月 3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5)-01-312号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5)-01-313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8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审核函〔2025〕120028 号《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
要律师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嘉源
(2025)-01-411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豁免版)》、嘉源(2025)-01-41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使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能够反映发行人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变化
情况,本所律师就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变化
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出具了嘉源(2025)-01-450 号《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5)-01-518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豁免版)》和嘉源(2025)-01-519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反映发行人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日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就 2025年 7月 1日至 2025 年 9 月 30日的相
关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报告期更新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
称“报告期”)。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6,301.06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下列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 拟投入募集资金
元) (万元)
1 麦格米特全球研发中心扩展项目智 18,827.04 12,794.04
能电源及电控研发测试中心建设
2 长沙智能产业中心二期项目 82,848.18 79,444.60
3 泰国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83,563.38 80,476.60
4 麦格米特株洲基地扩展项目(三 17,818.97 16,585.82
期)
5 补充流动资金 77,000.00 77,000.00
合计 280,057.57 266,301.06
注 1:上述募集资金总额系扣除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已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2,452.06 万元后的金额。
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运营的能力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2025年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9月 30
日,童永胜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发行人 17.72%股份,其配偶王萍持有发行人 6.59%股份,童永胜及其配偶合计持有公司 24.31%的股份。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童永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童永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王萍直
接持有发行人 6.59%的股份,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王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及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5 年 7 月 1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化如下: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2025 年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本增至
550,072,252 股。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本变动均因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行权期内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公告,在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回购股份注销等事宜引致发行人股本变动。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