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1-24 20:04:40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类型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未修改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的规定,保证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
“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2.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未修改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修改
在关联人。 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及其一致行动人; 修改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动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联自然人: 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5. 修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管理人员; 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女配偶的父母;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体,视同为公司的关
公司的关联人,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
6. 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修改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 第六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
7. 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 修改
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 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
8. 修改
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
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9. 修改
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10. 修改
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