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浔兴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1-24 20:04:40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
类型
1. 制度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制度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改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未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3.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修改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4. 新增
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5.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修改
权利。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调 整 至 第
6. 七条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
本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7. 新增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
8. 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告。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时; 修改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9.
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书面请求时;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浔兴股份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