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21 17:01:34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楼
18/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China
Tel: +86 0571-85176093 Fax: +86 0571-85084316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 4
一、释义......4
二、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与批准......6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14
(一)本次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14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4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6
第三节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 17
第四节 结尾 ...... 17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成杭律专字第 626 号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与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英特集团的委托,担任英特集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英特集团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75 号文》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171 号文》 指
通知》
《178 号文》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签字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
2.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5. 2021 年 9 月 27 日,律师出具《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 202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7.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3)
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8.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74)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无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9.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独立董事陈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
10.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1〕33 号),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 2021年 11月17 日,公司召开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2.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同意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21 人减少为 118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652 万股调整为 636 万股,预留部分由 68 万股变更为 84 万股,授予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