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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9 20:11:20

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25-105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7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5次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780,000.00万元担保额度,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其中为芜湖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3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佛山市格瑞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格瑞芬”)及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其他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江西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佳纳”)的业务发展需要,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和稳健发展,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赣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江西佳纳
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兴业银行赣州分行申请的最
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为新增担保。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佳纳”)的业务发展需要,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和稳健发展,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
广东佳纳自 202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期间合计向华夏银行广州
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为此前已发生担保的续期,担保金额较此前未发生变化。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广东佳纳的业务发展需要,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和稳健发展,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东佳纳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7 日期间向民生银行佛山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为新增担保。
(四)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广东道氏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氏陶瓷”)的业务发展需要,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和稳健发展,公司与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环市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公司为道氏陶瓷自 202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8 日期间向农村商
业银行环市支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 3,553.00 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为此前已发生担保的续期,担保金额由此前的3,740.00 万元变为 3,553.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530,00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450,825.99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79,174.01 万元;公司对佛山格瑞芬及其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100,00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18,284.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81,716.00 万元。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150,00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127,253.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22,747.00 万元。
上述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上述担
保后,公司对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佛山格瑞芬及其子公司和公司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596,362.99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83,637.01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债务人:江西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4.1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3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4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5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6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4.7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8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贰亿元整。
2.保证范围
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4.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1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1.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2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叁亿元整。
2.保证范围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3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

债务人:广东道氏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叁万元整。
2.保证范围
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通知费、公告费、案件调查费、过户税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4.1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债权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 保证人在此同意,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应继续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3 保证人在此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延期期限届满(或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被担保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被担保子公司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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