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9 16:25:36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5-107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包括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2.59 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4日、2025年3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安徽金浦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新能源”)向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农商行”)申请授信2,000万元整。金浦钛业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浦新能源以自有资产作抵押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为4000万元。金浦钛业、金浦新能源于近日与淮北农商行分别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署。
本次担保在可用担保额度之内。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金浦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2年04月11日
3、注册资本:53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郎辉
5、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煤焦化基地华殷路12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肥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金浦新能源50.94%的股权。公司与金浦新能源关系结构图如下:
金浦钛业 50.94 金浦新能源
8、贷款用途:用于金浦新能源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667,309,862.26 679,754,429.62
负债总额 158,238,818.29 170,255,857.0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158,238,818.29 170,255,857.03
净资产总额 509,071,043.97 509,498,572.59
营业收入 26,278.77 184,427.44
利润总额 -1,437,633.85 -18,807,272.08
净利润 -1,078,225.38 -19,134,101.62
10、金浦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最高债权额、保证范围及主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最高额保证项下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
以大写金额为准,下同)。本最高额保证项下所担保的本金/敞口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00】(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其具有以下含义:本金/敞口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敞口的最高限额,在本金/敞口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二)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三)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乙方同意这部分债权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25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8日。借款(或债务)实际起止日期与上述不一致的,以放款借据(或用信资料)记载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三)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四)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七)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当债务人发生不能清偿债务的行为或事实时,即便债务未到期,
乙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全部支付应付款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根据迟延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形下,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与上述违约金之和不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二)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当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时,甲方在实现债权时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甲方实现债权的顺序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放弃在甲方实现债权时位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顺位之后等相关抗辩,甲方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如果乙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乙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乙方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
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甲方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如果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论上述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借款到期前还是在借款到期后,乙方均同意,其遗产应继续用来偿还本合同项下保证债务。
(六)在甲方允许借款人(或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情况下,乙方均同意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七)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或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后,甲方未执行相应财产的,乙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抵押权人(甲方):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乙方):安徽金浦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条 抵押财产
(一)乙方同意以本合同所附编号为34061917920250000009的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暂估价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陆拾壹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94611800.00,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上述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抵押物清单”或者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
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乙方同意,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抵押物产生的孳息。
(四)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并按本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
第三条 主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额和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25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8日。借款(或债务)实际起止日期与上述不一致的,以放款借据(或用信资料)记载为准。
(二)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所担保的本金/敞口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