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工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11-18 17:33:10
证券简称: 大鹏工业 证券代码: 920091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Harbin Shimada Big Bird Industrial Co.,Ltd.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巨宝四路 162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不存在影响本企业成为发行人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协议及其他影响上市的协议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企业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五、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本企业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本企业减持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八、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大股东、控股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六条、第七条第 2、3 项的规定。
九、如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如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
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因赠与等方式导致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参照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如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亦应遵守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十、本企业将不融券卖出所持公司股份,不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本企业持有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本企业在获得具有限制性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十一、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十二、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不存在影响本人成为发行人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协议及其他影响上市的协议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六、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本人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本人减持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九、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七条、第八条第 2、3 项的规定。
十、如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人减持股份的,本人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如本人持股比例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因赠与等方式导致本人减持股份的,本人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参照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如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人亦应遵守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十一、本人将不融券卖出所持公司股份,不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
衍生品交易。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本人在获得具有限制性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十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十三、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不存在影响本人成为发行人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协议及其他影响上市的协议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