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7 20:28:4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
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媒体。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可以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答复意见应与公司已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和对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发表意见。公司不得
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
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
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投资者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同时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提问涉及传闻的,应当针对传闻及时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创造条件,
为投资者实地调研提供便利,保证相关渠道的畅通,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索取资料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
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根据授权,陪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参加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其
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三)收集并整理公司各业务和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上投资者的询问;
(四)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
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板块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并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恳谈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拟定活动方案,确定回答问题的范围、原则和界限,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
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 1),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前述所称特定对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