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7 20:29:35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
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对外发布的文件、音视频、电子数据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的审核同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
及其财务报告;
(十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因持股、任职、
管理监督、中介服务或作为公司职员可接触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按 “一事一记” 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筹划、论证、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并于内幕信息首次公开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
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
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在正式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
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报道、宣传的内容,须按公司信息
披露有关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依法合规采取保密措施,严控参与人员,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事项决策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澄清。
第六章 外报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年报或半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不得超出业绩快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等信
息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或因失职违规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影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
法移交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公司应核实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缴违规收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