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7 20:28:4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与深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公司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公司债券发行及募集信息,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的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重要会议公告;
(二)重大交易公告;
(三)应当及时披露的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公告;
(四)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有关公告;
(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告;
(六)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八)其他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二)董事会的工作情况;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对关联交易等事项审议及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等;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规定编制并披露,公司债券发行及募集信息,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上市公告书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 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 股东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将公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四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但不得早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深交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于其证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