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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7 19:10:45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87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将履职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事项,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办函[1998]182 号文批准,依法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办函[1998]182 号文批准,依法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5200607, 91110000633715962Q。
并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715962Q。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于 2000 年 9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于 2000 年 9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英文)为:Vantone Neo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公司注册名称(英文)为:Vantone Neo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53 号院 13 号楼 01-318-10 室 邮政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53 号院 13 号楼 01-318-10
编码:101407 室 邮政编码:1014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412,47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412,47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首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即公司总经理。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裁、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副总裁、
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副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即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一切对公司有利的因素,合法经营,积极拓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一切对公司有利的因素,合法经营,积极拓展
国内外市场,不断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国内外市场,不断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空间服务;停车场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数字文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空间服务;停车场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开发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的发展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时调
整投资方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 (删除)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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