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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7 18: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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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于 2025年 10月 31日、
2025 年 11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博纳影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
“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15 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 2 号博纳大厦 16 层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7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
1.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15人,代表股份 343,106,77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840%,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股份339,395,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1 人,代表股份 3,711,63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3%。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14 人,代表股份 60,877,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29%,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57,166,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27%;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1人,代表股份 3,711,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703%。
2.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见证律师。
2.4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206,8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7%;反对 7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8%;弃权 132,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77,9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18%;反对 767,8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2%;弃权 132,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323,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8%;反对 6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9%;弃权 97,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95,0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41%;反对 685,8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5%;弃权 97,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薄思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刘向育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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