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7 16:37:26
证券代码:601869 证券简称:长飞光纤 公告编号:临 2025-052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取消监事会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并对公司章程性文件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1: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 建议修订为
号
第一条 为维护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 司(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
《“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称《“ 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制定本章程。
订本章程。
本章程正文中所指的“上市规则”包括香
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2 《特别规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人。 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选举产生或变更董事长的,视为同
时选举产生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3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 第六条 …
4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议通过,并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通过,并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
5 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 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
章程替代。 程替代。
… …
序 原条款 建议修订为
号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 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前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
6 提下,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 前提下,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
本章程起诉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依据 他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删除)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
7 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批准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生产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生产
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 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
特种线缆、以及与其相关的器件、附件、 特种线缆、以及与其相关的器件、附件、
组件和材料;专用设备以及与通信相关产 组件和材料;专用设备以及与通信相关产
8 品的制造;提供与上述产品相关的工程及 品的制造;提供与上述产品相关的工程及
技术服务。公司从事在本章程生效日前尚 技术服务。公司从事在本章程生效日前尚
未开展的业务,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如 未开展的业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如果
果需要,公司应把有关文件(如可行性研 需要,公司应把有关文件(如可行性研究
究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开展该 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开展该业
业务之前取得一切必要的行政许可、批准 务之前取得一切必要的行政许可、批准和
和执照。 执照。
… …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9 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
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 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10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支付相同价额。
序 原条款 建议修订为
号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境内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11 票。
…
…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 (删除)
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或内资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
的实施安排。
12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
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
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 (删除)
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
13 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
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条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