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洛阳钼业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7 16:29:38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1月1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 SH
03993 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 10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13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 14
第八章 档案管理 ...... 15
第九章 保密措施 ...... 15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 16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16
第十二章 处罚 ...... 16
第十三章 附则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以及香港联交所《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在内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及上市规则 (以下统称”上市地监管规定”)、《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监管机构或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据本制度而负有信息 披露
义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不能保 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
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包括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披露并以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披露方式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在指定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不同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信
息披露文件须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
告、摘要,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并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并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节第二十一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九)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