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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钼业:洛阳钼业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7 16:29:38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1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本制度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This announcement was prepared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Where there is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5
第三章 运营管控 ......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 11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 13
第六章 附则 ......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母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机制,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及《公司章程》,
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合称为“当地法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 100%
股份及其表决权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股份及表决权;
或 者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半数或以下的股份或表决权,但满足下列
条件之 一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
(一)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
决 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对其财务和经营有控制性决
策 权;
(三)有权任免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参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 50%及以下股份及表决权、
且未能通过协议、董事会席位或者董事任命等形式实施有效控制的子 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确保股
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或类似公司治理机构的规范运作、
科学决策。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经 理等对本制度在其职责范围之内的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等和子公司日常运营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根据相关协议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
环 境条件,制订各项管理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
度、内 部决策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等各项制 度,并应在向总部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审批或备案程序后
实施。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当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 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总部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在战略决策(包括战略愿景和规划、文化理念、社会形象和责任等)、 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和集团结构重组等)、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企业法制建设和重大法律事务管理、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方面将对子公司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该子公司章程或规则约定之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则进行授权,确保各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作为公司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
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内部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公司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 、“重要”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超
出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权限外的所有事项、超过公司授权范围外,及可能对本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所有事项。

除非另有规定,本条所述“重大”“重要”原则,可参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其他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遵守当地法律和子公司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根据需要,子公司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子公司基本信息、公司章程等资料,如新设子公司,该等资料亦需提供。
第九条 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根据所
在地法律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机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推荐产生的董事、监事原则上应占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半 数以上。公司应通过股东协议等形式依法享有对参股子公司依法推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经理的权利。
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股东会以及按照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设置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以及投资委员会等。
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全资子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公司按照全资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
当地法律(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存在诸如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子公司当地法律关于任职禁止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 于子
公司决策权限外事宜,须提前将完整的会议材料稿件报至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审议决策。
如所议事项属于应披露信息,子公司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并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决议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于子公司决策权限内事宜,子公司发出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通知,需同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或其 他总部相关部门知悉;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方可 依法按照公司审定意见行使表决权。公司委任的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按照公司审定意见行使表决权的,公司对该等表决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由公司授权 相应
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所
议事项须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代表应依照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的决策结果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公司对该等表决行为承担最 终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外派或任免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
财务负责人及财务经理实现对子公司的有效管控。
公司按子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等,该等人员的委派程序如下:(一)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推荐提名人选;(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三)公司推荐人选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根据各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子公司前述人员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财务经理代表公司保障出资方权益,履行出资方义务,对子公司实施管理;向公司及时汇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经理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
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
办法,对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运营、财务管理、重大投资、法律事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行政管理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指导及监督。
公司总部各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相应具体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专业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管理事项,子公司应将该事项形成的材料分别提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三章 运营管控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如适用)和所
在国家和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预算和实施计划,并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控制风险,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和任务,确保公司及股东的投资收益。公司从以下方面实施对子公司的组织控制:
(一)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在公司发展战略指导下制定自身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辖的各专门委员会、总裁
办公会、投资委员会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子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重大投融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上述事项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对其授权向公司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和计划、重要岗位人事任免、年度财务预决算、投融资和机构重组、对外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关联交易、重大仲裁或诉讼策略、重大资产损失、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海外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等。
(三)子公司的投资,原则上应围绕主业展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公司有权审批部门、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子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均需报公司批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四)子公司拟签订涉及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重大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总部相关部门认为重要且签订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子公司需由公司批准或授权后方可使合同生效或签订有效合同并履行。子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以明确所有类型合同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五)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的规定,仔细查阅和识别公司关联方关系,审慎判断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
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资金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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