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洛阳钼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1-17 16:29:38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1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4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 5
第四章 会议召开 ...... 12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14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 17
第七章 附 则 ......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和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公司董事会专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审计和风险管理政策监督的专业审议机构和授权督办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审计和风险管 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辖的专门咨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查及监管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系统,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上市规则》、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至少须有三名成员,成员须全部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其中过半数委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必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委员由董事会委任。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设主任一名,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公司董事会委任。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若公司现有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为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的,该位非执行董事于不再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于该审计机构拥有任何财务权益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期间(或《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时间要求)内不得出任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委任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审计及风
险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或由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委任的合适人士担任。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保存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若有任何委员提出合理要求,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询;
(三)确保会议纪录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版本发送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版本作为纪录版本。
(四)负责委员会决议的监督实施,以及就公司审计及风险管理情况向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的职责为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审查及监管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财务和非财务类)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及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审计及风险管理 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关于审计及财务监管
1. 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并给出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建议,处理任何有关该审
计机构辞任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 审查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并提出意见;
3. 按适用标准审查及监察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并于审计工作
开始前先与外聘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并提出意见;
4. 就外聘审计人员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款而言,外聘审计人员包括与审计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审计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5. 审阅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审阅年度报告书草稿,
监察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要判断并提出意见。
6.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时,须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1) 会计政策及常规是否一致(包括年与年之间以及集团成员
间)会计政策及会计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7. 向董事会报告其认为必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并就可
采取的步骤提供建议。
8. 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并确保内部审
计部门能在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审查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的成效;
9. 每年审查公司会计核算、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10. 审阅外聘审计人员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外
聘审计人员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风险管理或内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11. 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源于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之《审
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12. 检讨可让雇员就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内部监控或其他事
宜的可能不恰当情况在保密情况下提出关注的安排。审计及风险委员会须确保公司有合适安排以公平独立调查有关事宜及采取适当跟进行动;
13. 评估公司员工就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或其他方
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的反映渠道的有效性,并确保本公司对上述事宜能够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14. 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主要代表监察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的关
系。
(二)关于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1、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设
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2、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
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及解决严重的内部监控缺失的程序问题;
3、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考虑任何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之响应;考虑任何有关内部的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响应;
4、 评估、完善并确保风险管理程序现时及未来的合理性、有
效性及可行性;
5、 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宜提交董事会审议;
6、 发行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时,就该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议;
就上述所有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考虑及处理任何其他由董事会提交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及风险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及风险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就上款而言,审计及风险委员会须履行如下程序:
1.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成员须联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获
委任为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审计及风险委员会须每年最少与外聘审计机构举行两次会议;
2.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须考虑在相关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须
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合规顾问或外聘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3. 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有关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情况
的汇报;
4. 研究重要风险评估结果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并听取管理
层的反馈;
5. 检讨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运
作、是否具有适当的独立性及监控的有效性;
6. 在提交董事会审批前,审阅拟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公司风
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相关事宜;及
7. 就管理层提出的健全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所涉及
的事宜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对前条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最少每半年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开会讨论内部审计开展情况,由内部审计人员指出其认为委员会需要知悉或留意的重要事项及结果。为准备此等内部讨论,内部审计人员将按需要通过审计及风险委员会秘书为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审计报告或报告摘要。审计及风险委员会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活动报告也应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主任或(如其缺席)审计及风险委
员会另一名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回应股东就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活动及责任的提问。
第十七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有权查阅本公司之一切账目、账册
及记录。
第十八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有权按履行其职责所需而要求公
司管理层就任何有关公司、其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就财政状况相关事项提供数据。
第十九条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可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接触
本公司执行董事、其他行政人员或雇员、外聘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
员。外聘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有权不知会管理层而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