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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高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4 16:51:5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10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东路6号1栋1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0 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3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222,833,2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5.706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
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121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1,790,998 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9476 %。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222,652,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8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09,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7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9,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22,652,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8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09,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7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9,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22,656,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6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22,656,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6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22,656,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6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22,655,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1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12,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1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22,656,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6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
(7)《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222,656,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6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
(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222,656,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6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22,656,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 %;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1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6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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