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4 16:51:50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1 月〕
公告编号:2025-0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做出修改。修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依据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依据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他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5,490,443 股,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85,490,443,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85,490,443 股。 385,490,443 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让系统继续交易。 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让。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上述规定。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