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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会稿)(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11-11 18:4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 文 ......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1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1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3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振石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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