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奥尼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1-07 19:51:42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字样。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89.6465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39.6465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
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89.6465 万股,全部为普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639.6465 万股,
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 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 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
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 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对象发

奥尼电子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