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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章程修正案(2025年11月修正)

公告时间:2025-11-07 19:38:05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25 年 11 月修正)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梳理并修订了《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811.384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805.8245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登记存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811.3845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805.824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811.3845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805.8245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 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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