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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告时间:2025-11-07 16:39:4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CHONGQING CO.,LTD.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股票代码:A 股 601963 H 股 01963)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大 会 议 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上午9:30开始
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重庆银行总行大楼 3楼多功能会议厅
会议议程:
(一)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介绍现场参会来宾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现场股东提问交流
(五)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投票表决
(七)统计并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文件目录
(一)普通决议案

1. 关于《2025 年三季度利润预分配方案》的议案......1
(二)特别决议案

1.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3
2.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91
3.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111
4.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122
议案一:
关于《2025 年三季度利润预分配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
2024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同时,重庆证监局组织会议,要求本行按文件精神推动执行。我行根据相关精神,积极推动本次预分红工作。基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三季度商定程序后的财务报告,2025 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 48.79 亿元,建议2025 年三季度利润预分配方案如下:
一、按每 10 股派送普通股现金股利人民币 1.684 元(含税),
共计人民币 5.85 亿元(含税),占 2025 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比例约 11.99%;
二、剩余净利润转作未分配利润;
三、本次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前述分红金额是以截至 2025 年三季度末我行普通股总股本
为基数计算,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若总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以实施权益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相应调
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具体分配情况。本次三季度股息为 H 股股东提供人民币派息币种选择权,H 股股东有权选择全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可选择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币或港币收取 H 股三季度股息。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议案二:
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在公司治理中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治理质效,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市规则以及监事会改革要求,结合本行公司治理实践,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本次章程修订总计 241 条,其中修订 174 条、新增 31 条、删除
36 条,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监管机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报批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各项有关事宜。
请予审议。
附件:《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维护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全面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
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本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有关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
办法(试行)》、《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 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1.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行)》、《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 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修改的意见的函》、《国务院关于调整适 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
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 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国
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中国共产党的有关 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香 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上市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的有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 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上市规则》),制定本章程。 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合称《上市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
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六条 本行法定代表人由代表本行执行本
行事务的董事长担任为本行法定代表人。董
3. 第六条 本行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本行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
4. 新增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 第八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
5. 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 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
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九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 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或其派
管局核准后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 出机构(以下合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本行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核
6.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 准并印发后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
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行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
件。 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行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 第十条 本行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
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在本行设立中 条例(试行)》、《公司法》等规定,在本
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组织,开展 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组
党的活动。党委是本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 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是本行法人治理结
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本行坚持把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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