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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关于变更公司住所、营业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5 16:03:51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营业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开十届十七次
董事会议和十届十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营业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 等制度的议案》(简称“本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住所
因公司办公地址已变更,拟将工商登记的公司住所由“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路江南巷 2
号 3 幢”变更至“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臻创巷 198 号 16 层”,并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
二、变更营业期限
根据工商登记机关要求,为使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营业期限与《公司章程》第一章第 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一致,公司拟将营业执照中营业期限变更为“长 期”。
三、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 延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原非职工代表监事自公司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之日起不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 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鉴于以上情况,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公 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经理”改为“总经理”,
1 “副经理”改为“副总经理”,“或”改为“或者”,“应”改为“应当”。
本次修订涉及新增或删除章节、条文,修订后制度的章节、条文号按新顺序整体重

新排序,如条文中引用本制度其他条文编号自动一并修改。
若仅因上述原因修改内容,不再下列单独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2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东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
3 新路江南巷 2 号 3 幢 臻创巷 198 号 16 层
邮政编码:310004 邮政编码:310015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司事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4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5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6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
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 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7 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党组织(纪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
诉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组

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8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相同价额。
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明面值,每股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11 505,459,7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505,459,7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普通股 505,459,720 股,其他种类股 505,459,720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计划的除外。
12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1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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