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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31 19:45:4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th Floor,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4
第二节 正文......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11
三、本次收购的方式......12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4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14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5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8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8
九、结论意见......19
第三节 签署页......2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电化产投、收购人 指 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投集团 指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振湘国投 指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电化集团 指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电化、上市公司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 经湘潭市国资委批准,产投集团将其持有的振湘国投100%
指 股权无偿划转给电化产投,从而导致电化产投间接控制湘
转 潭电化42.23%的股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格式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湘潭市国资委 指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国浩 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接受电化产投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 16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现就产投集团将其持有的振湘国投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电化产投,导致电化产投间接控制湘潭电化 42.23%的股份,从而实现对湘潭电化的收购所涉及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审查有关书面文件和资料后,本所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收购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所必须的文件和复印件,并且已经将全部相关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所有契约性文件均经当事各签约方依法授权、签字盖章并已生效;
4、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字与盖章是真实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5、上述各份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各合法持有人持有;
6、任何文件的当事人均没有发生资不抵债,也没有进入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组、和解、整顿或类似程序。
三、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必须援引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估、报告书等专业事项的,本所均采用收购人提供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资料,并不对其发表意见。同时,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与确认,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文件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其他事务不发表任何意见,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其他问题等任何目的,同时本所也不对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承担任何责任。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分解使用。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收购的收购人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现持有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载明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00MA4Q020J91
法定代表人 刘干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湖南省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昭山镇蒿塘村,芙蓉大道以东、金南街以
注册地址 北、晴岚路以南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 1 单元 0601001 号南栋 124 号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无固定期限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注册资本为 20 亿元,湘潭市国资委持有收购人 100%股权。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亿元) 持股比例
湘潭市国资委 20.00 100.00%
合计 20.00 100.00%
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2、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化产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湘潭市国资委。湘潭市国资委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政府大楼 16 楼
邮政编码 411100
联系电话 0731-58570501
3、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主要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湘潭市国资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湘潭市国资委官网披露,除电化产投外,湘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例
以自有资产进行城乡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及
其经营(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
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
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
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物业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城
湘潭城乡建 市绿化管理;固体废物治理;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
1 设发展集团 100,000 90% 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休闲观光活
有限公司 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建筑装饰材料零售;五
金产品、金属材料、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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