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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31 16:10:42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含子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一,下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告知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
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确定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参股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参股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程序;
(三)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事项的,应分阶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档案材料须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其报送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书面提醒报送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规定填写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四)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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