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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31 16:10:42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各类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业务循环:
(一)销售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订单合同管理、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费用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需求与计划、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管理、采购过程管理、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付款、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货、生产质量控制、计算存货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研发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研发过程管理、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成果验收与保护、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五)存货管理环节:包括存货的采购、验收、存储及保管、领用及销售政策及程序;
(六)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七)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八)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九)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十) 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政策和程序;
(十一)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十二)投资与融资管理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十三)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信息
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印章使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预算责任主体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管理制度,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包括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报表;
(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议须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董事会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若对外担保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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