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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建设:浦东建设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21:10:25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25-037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10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等 4 项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公司将取消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后,公司现任监事职务将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同步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公司现任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前述情况,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求,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
4、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等。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章程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按照现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 是否需要提交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5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制定 否
变动管理制度》
10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本次修订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仅涉及“股
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表述、“或”调整为“或者”、因增加/删除部分
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条款顺序、标点符号、大小写的调整、目录变更等,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对比展示。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1997]第058号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 公司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1997]第 058 号批复》批准,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310000100509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 913100001322971339。
[2007]79 号),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310000000092681。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5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 14,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成立时
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建设管理 向发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署、上海张桥经济发展总公司、上海东缆技术工程有 市浦东新区公路建设管理署、上海张桥经济发展总公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 司、上海东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会、上海同济企业发展总公司发行 14500 万股,占公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上海同济企业发展总公司
司成立时所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发行 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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