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废除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7:14:14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80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订、修订、废除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订、修订及废除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同时调整董事会人数,董事会由 7 人增加至 8 人,增加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监事会取消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在此背景下,公司拟对《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在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表述和条款,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数决议通过。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 为 80,000,000 股、每股金额为 1 元,各发起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
...... 如下:
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的浙江荣泰电工器 ......
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的浙江荣泰电工器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全部 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全部
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规定的情形收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