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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7:02:18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话咨询;
(七) 邮寄资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
(十) 路演;

(十一)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并开通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者、基金经理和分析师等提出的要求,公司可安排其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深交所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可以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披露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说明会举办召开日期及
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至少 1 名)应当出席会议。公司可以自行邀请投资者、行业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等参会,提升互动效果。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深交所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业绩说明会应当立足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二) 业绩说明会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全体投资者可接入并实时互动,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提供便利;
(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四)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公司应当注重业绩说明会互动效果,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把公司概况、产品介绍、法定信息披露资料、公司制度、股市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股东需求或公司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分析师等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订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作出公告后至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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