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7:02:42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快速传递与有效管理,达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报告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上述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但发生前款(3)(4)项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拟进行的
关联交易,由相关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 诉讼或仲裁事项:
1、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上述诉讼、仲裁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基本案情和案件受理情况;
(2) 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
(五)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予以报告。
(六) 重大变更及变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的变更;
2、经营方针、经营政策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0、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4、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
16、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查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问询函,确认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与公司有关的资产重组、股份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内书面回复;
3、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八)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
2、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7、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 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票当日收盘后将股份变动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
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