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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流股份:应流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5:58:34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13697 债券简称:应流转债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数 为
67,903.644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67,903.644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相关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其规定。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公司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间限制。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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