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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种业: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5:52:05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 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是由公司董事会、
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控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内控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全资、控股、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企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并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企业内控,监督内控的有效实施和内控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公司董事长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控的日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检查,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监督人员,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度的建设、监督和有
效执行,各部门负责人是对其部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内控体系监管
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本企业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二级企业除接受公司及本企业内部的内控监督外,还应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内控实施监督。

第三章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第九条 内控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第十条 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控的情况进
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应持续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二级企业的
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审计部获得信息情况随时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
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控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
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审计部可以实施专项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
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专项监督由审计部拟定计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商议,报请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后实施。
第十五条 开展内控监督工作时,审计部可以采取谈话、
现场考察、问卷调查、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形成的内控监督评价结果根据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开展内控监督工作时,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
二级企业应及时向审计部提供所需的凭证、报表、操作流程
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接受审计部门的谈话、调查等,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提问。
第四章 内控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
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公司年度内控自我
评价工作,具体开始时间由审计部门根据重点评价内容、关账时间、是否聘请外部机构等具体情况决定,原则上应临近会计年度结束时间。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覆盖公司总部各部门
及二级企业,涉及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各方面。
第二十条 公司督促二级企业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
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或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并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报送公司。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制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并经
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公司内控缺陷标准一般可直接延用上一年度的标准,如对上一年度缺陷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应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每年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五章 内控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二级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开展
针对二级企业的内控监督评价,确保每 3 年覆盖全部二级企业。
审计部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对二级企业内控监督评价工作。
各二级企业在所属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针对所属企业的内控监督评价,确保每 3 年覆盖全部三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开展内控监督评价,应围绕重点业务、关
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组织对所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要将海外资产纳入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海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汇总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年度内控自
我评价和监督评价结果,按照上级单位要求编制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
第二十六条 内控自我评价和监督评价的档案应妥善保
管,包括记录、证明材料和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 内控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鼓励员工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对于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
况,将与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企业的考核挂钩,具体评分办法由审计部拟定,会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商议后, 按照公司考核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由考核部门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 按流程及时移交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强化监督警示震慑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
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农发种业办发〔2018〕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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