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科微:格科微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30 15:50:12
GalaxyCore 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3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4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7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8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8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9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10
第九章 信息保密......10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1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11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2
第十三章 附 则......12
GalaxyCore 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GalaxyCore Inc.(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经第十二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及公司章程细则》(Twelfth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及投资者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及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中国境内主要经营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及
(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及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及
(3)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及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票、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八)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后,公司应依法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本办法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