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21:05:40
证券代码:603121 证券简称:华培动力 公告编号:2025-044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章节以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监事”相关的内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
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主要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上海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上海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895655347。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 218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 218
号 3 幢厂房。 号 3 幢厂房。
邮政编码:201703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 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的表决权;
表决权;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法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