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8:37:56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
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上应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
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核算关联交易
金额,协助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交易。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
露。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
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过半数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
的市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者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
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
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
用加合理利润。
第九条 公司按照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
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
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
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
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
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
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
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
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
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
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
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
交易价款,并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进行
结算。
(二) 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