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8:37:56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
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以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
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
以盈利或者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
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
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
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
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对外投资涉及信息披露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
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点审查投
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
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
控等。
第十二条 投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投资方
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管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加强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监
督,防范风险,达到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加强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
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的管理,对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到期本金的回收。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合理确
定转让价格,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
行评估。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到
期无法收回的投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
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理的会计处理,确保资
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