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17:42:25
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5-041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 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 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删除。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具体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保持一致,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和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2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修订 否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3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4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中1-12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上述制度中1-15项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由北京永信至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的股 定,由北京永信至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91110108562135265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62135265P。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