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8:47:54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5-070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其变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岭矿业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岭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半年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
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五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 公告前五日内;
前一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
日内;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 其他期间。
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
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露以下内容: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母、子女、兄弟姐妹;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 删除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
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证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