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思瑞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7:13:10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或“重
大事件”)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
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
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
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
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
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
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
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
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
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
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
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
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
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
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

思瑞浦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