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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7:13:4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
好关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投资者提问给
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公司应及时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络
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但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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