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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尚环境: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40:41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各类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评估控制设计和运作情况的过程,通过内部监督识别、评估内部控制缺陷,并督促持续改善,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能持续有效的运作。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环节:
(一)销售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订单合同管理、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费用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需求与计划、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管理、采购过程管理、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付款、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货、生产质量控制、计算存货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五)存货管理环节:包括存货的采购、验收、存储及保管、领用及销售政策及程序;
(六)研发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研发过程管理、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成果验收与保护、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七)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八)融资环节: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九)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十)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十一)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十二)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政策和程
序;
(十三)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印章
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第十条 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
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求公司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不断完善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不断完善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人事行政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指引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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