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7:12:43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55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嘉事堂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0月27日下午3点在公司二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
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120,432,16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1.2853%。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7,6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0.33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782,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954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37,374,9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25%。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4,592,13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858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782,79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0%。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议程中
所列全部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2.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
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31,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5%;
反对6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4%;弃权59,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74,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61%;反对6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6%;弃权5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
修订后的《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即刻生效。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3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6%;
反对6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6%;弃权61,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7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63%;反对6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1%;弃权6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6%。
修订后的《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即刻生效。
(3)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68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19%;
反对6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1%;弃权7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3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84%;反对6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5%;弃权7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修订后的《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经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即刻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晓光、王瑞欣
3.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