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7 16:38:3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可能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
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他风险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七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3、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适用于本条规定。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十)上交所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取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质证书等 有关事项;
(八)吸收合并;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破产;
(十一)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十三)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住址、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配偶、父母、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信息;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告;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四)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组织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五)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六)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的惩戒、处罚或处于相关诉讼程序中;
(八)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九)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有需要声明的其它事项,而不声明该事项可能影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涉及最新进展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三章 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上述规定,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