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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7 16:38:3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5、公司: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章程》:《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7、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
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标准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和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 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以及持有其任职公
司的股份、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附件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关。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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