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德教育:《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3:26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苏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苏州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20500745569066M。 91320500745569066M。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书、财务总监。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发起人 认购股 持股 出资
吴贤良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姓名/ 份数 比例 时间
31,660,411.39 元折自然人股 2750 万 名称 (万股)
股,占总股本的 55%;吴艳红以其在 吴贤良 2750 55% 2008.1.10
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11,512,876.87 吴艳红 1000 20% 2008.1.10
元折自然人股 1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盛建刚 500 10% 2008.1.10
20%;盛建刚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 苏州市元
产中的5,756,438.43元折自然人股500 盛市政工
万股,占总股本的 10%;苏州市元盛 程有限公 500 10% 2008.1.10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原有限公司 司
净资产中的 5,756,438.43 元折法人股 徐莹 250 5% 2008.1.10
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0%;徐莹以 上述发起人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出资。
其 在 原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中 的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
2,878,219.28 元折自然人股 250 万股,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占总股本的 5%。截至 2008 年 1 月 10
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截止 2012 年 7 月 6 日,公司的股本结
构如下:
发起人股东
股东 认购 股份 占注册
名称 股份数 类别 资本总额
比例
吴贤良 4125 自然人 37.415%
万股 普通股
吴艳红 1500 自然人 13.605%
万股 普通股
苏州市
元盛市 750 法人普
政工程 万股 通股 6.803%
有限公
司
盛建刚 750 自然人 6.803%
万股 普通股
徐莹 345.21 自然人 3.131%
万股 普通股
非发起人股东
认购 股份 占注册
股东名称 股份 类别 资本总
数 额比例
苏州国嘉创 525 法人
业投资有限 万股 普通 4.762%
公司 股
苏州市相城 法人
高新创业投 225 普通 2.041%
资有限责任 万股 股
公司
向社会公开 2804.
发行的人民 79 25.440%
币普通股(A 万股
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29,143,329 股,均为普通股。 329,143,32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