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08 15:31:46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7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嘉事堂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进行修改。
本次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包括:新增 1 条,删除 1 条,修订 23 条。主要
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根据最新规则更新关联方范围;
4、根据最新规则更新资金占用的定义。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办法》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 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说明
序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
联方占有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发[2003]56 号)、《关于公司治理专 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
1 项活动公告的通知》(证监会公告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2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票上市规则》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市规则》)等监管规则以及《嘉事堂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防
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
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
知》(证监会公告[2008]27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具备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办法所称控2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股股东,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关联方,是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关联方,包括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2006)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 然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
3 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
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方。